9月起,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工傷”適用的新規定開始實施。“下班買菜遇意外真的算工傷?”“下班接孩子算不算?”“下班去看生病的父母算不算?”諸多問題引發熱議。日前,在廣東“工人在線”第九場在線交流活動上,多位網友詢問此新規,廣東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陳宗文說,所謂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若因買菜不小心摔倒,不算工傷事故。此話一出,有人將其解讀為“與最高法院的新規掐架”。
有一些人由于對新規定的誤讀,以為“既然下班買菜出事算工傷,那么買菜時崴腳、和菜販子打架也應該算工傷。”其實,《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換言之,即使當事人確實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其發生意外的情況不屬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那么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此外,受傷要認定工傷,還有諸多關鍵點要厘清。
關鍵1:
你簽訂合同了嗎 ?
■案例:
工作中斷了手指卻沒算工傷
2010 年,小杜在一個建筑工地打工,公司僅與他口頭約定了工資,由包工頭負責發放。2010年11月13日,工作不到一個月的小杜在從事包工頭王某安排的工作時,被滾槽機將左手食指壓斷。小杜被送到醫院后,建筑公司根本不管。由于工作時間短,小杜手里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他和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而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部門以證據不足為由,裁決他與建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提示: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勞動關系是否存在一直是工傷案件中最主要的糾紛之一。例如案例中的小杜,他既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在工傷的認定中就容易出現糾紛。
未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意味沒有“事實勞動關系”。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盡可能多地搜集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如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在一定情況下都能作為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一旦發生工傷等勞動爭議,當事人都可以直接據此主張勞動關系。
關鍵2:
你加班有人知道嗎 ?
■案例:
下班遇車禍企業拒認工傷
陳師傅是一家輕型客車廠的職工。2012年6月21日20時30分左右,他加完班騎車回家途中與一輛小汽車相撞。事發后,陳師傅因搶救無效死亡。
2012 年11月21日,陳師傅的妻子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陳師傅所在企業不服,認為該單位正常下班時間是18時,陳師傅事發當晚并未加班,不應認定為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過,陳師傅的兩位同事證明,事發當天兩人與陳師傅都在單位加班。后經法院審理,維持了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官提示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說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對于案例中的情況,如果存在公司工作場所監控視頻資料、其他職工證言等證據,能夠證實陳師傅是20時30分下班,21時左右遭遇車禍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
關鍵3:
你受傷是因為交通事故嗎 ?
■案例:
下班買菜摔傷不能認定工傷
李先生下班后騎自行車回家,途中決定到他家附近的菜市場買菜,不料途中不慎跌落路旁溝內受傷。李先生要求對其所受傷害認定工傷,勞動部門不予認定,李先生將勞動局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先生雖然是在下班買菜的途中受到的傷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中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規定,但其所受傷害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故其所受傷害不屬工傷。法院判決維持了當地勞動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中對“上下班途中”所作的規定,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進行的司法解釋,其目的是為了統一裁判尺度,但依據該條解釋也僅能認定職工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這一法定要件,而要判斷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還需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規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且在事故中承擔非主要責任的要件。
關鍵4:
你知道如何申請工傷嗎 ?
■案例:
工傷事故超一年勞動局不受理
小李是一家鋼鐵公司的職工,三年前,他在工作中被機器軋傷,左橈骨粉碎性骨折。受傷之后,小李立即要求公司為他申報工傷,公司領導也滿口應允。休養期間,小李再一次找到公司,詢問工傷的事情,公司給他的答復是“報過了”。
沒想到,一年過去了,當小李找到勞動部門查詢后才得知,公司不僅沒有為他申請工傷,而且根本就沒給他上保險。等小李自己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勞動部門以已過法定期限為由對其不予受理。
法官提示
申請工傷認定有期限要求!豆kU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該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此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也可以在1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當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以后,首先應該盡量搜集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其次,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受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最后,還要提交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受理職工工傷認定申請,做相關的調查核實。若職工方認為職工受了工傷,而所在單位不認為是工傷,要由所在單位來承擔舉證的責任。